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决三大问题
法制网北京10月31日讯记者郭晓宇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解决三大问题。
第一,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该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为了解决分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几年,在各级有关部门的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所以这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很不健全,有的没有章程,有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的被少数人控制。这样不利于对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要解决政策扶持的问题。为了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法设专章对此作了规定,包括涉农的建设项目的安排问题,还有财政、金融的支持和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