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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6-09-30  作者:农业信息网 阅读:(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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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4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4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七项相关的基本制度。
  该负责人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不但要保证老百姓吃得饱,还要保证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这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

  该负责人指出,在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上不断提高,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亟待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产品。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该负责人介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中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禁止销售。

  (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该负责人说,上述各项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法定基本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只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就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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