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的企业,包括养殖场(户)自产自用的加工车间。
第三条 开办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经市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二)生产厂房布局合理,生产设备齐全,并有除尘、通风、照明、消防等措施;生产环境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三)必须设立质量检验部门,并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能对常规指标进行测定;有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有产品留样室(区)。
(四)应建立岗位责任、生产管理、产品检验、质量标准、安全卫生及产品留样观察等规章制度。
(五)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并有定期校正的记录。
第四条 申办程序:
(一)向当地县以上饲料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报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
(二)经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报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备案,并领取《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证明》;
(三)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证明》向当地工商和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