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浙江省嘉兴市在桐乡市开展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试点工作。12月11日起,《桐乡市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此次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在全省尚属首例。嘉兴市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待在桐乡先期试点获得一定经验之后,明年将在嘉兴全市推行。
不安全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监管部门获悉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安全隐患时,以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公告召回方式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企业生产及出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办法规定7类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已经导致或者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食品;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食品;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有害的物质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的食品;其他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并且根据不安全食品存在的产生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将不安全食品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不安全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不安全食品;二级不安全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不安全食品;三级不安全食品除一、二级不安全食品外的其它较轻微的不安全食品。对属于一级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办法”要求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在72小时内完成召回行动,而对属于二、三级不安全食品的召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在7天内完成召回行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行政处罚的裁量也将以是否消除对消费者的危害和召回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其中一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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