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调原则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外贸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民主、公正、规范、动态、实效的要求,协调鲜香菇出口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我国鲜香菇出口行业的全面发展。
二、协调内容
鲜香菇出口的数量、价格、市场、质量及客户,以及其它会员大会决定的协调内容。
1、保证出口产品卫生质量。确保做到经营单位有稳定的货源基地,出口符合进口国卫生检验检疫要求的产品。
2、自觉维护出口经营秩序,督促企业守法经营,打击低价竞销等不正当经营手段。在生产能力过剩,产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为避免国外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及其它限制,自主控制对主销市场的出口数量。
3、稳定并扩大对已有市场的销售,并逐步开发新的外销市场。
三、协调方式
1、协调组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及国内生产及出口的需要,研究制订有关出口市场、价格、数量等同行协议,督促会员单位共同执行,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2、根据市场需要,协调组在必要时可组织对敏感市场的联合成交。
3、协调组在市场敏感时期,可采取其它临时性措施,保护鲜香菇出口的正常秩序。
4、应会员企业的要求,协调组负责对国外客户进行资信和经营行为评价,对进行无理压价、在产地低价收货或采用不正当贸易方式的进口商,协调组将在全行业内通报,停止对其成交。
5、建立预警机制,遇我产品在国外市场出现问题,并可能引起国外政府对我鲜香菇出口采取限制措施时,协调组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以达到稳定出口的目的。同时,组织企业采取对策,并积极主动与有关国家的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进行联系,力争消除其限制措施意图。
6、涉及鲜香菇出口协调的具体工作由协调组负责,协调组应在充分听取会员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7、协调组有关出口协调的决议按协调组议事规则产生。
8、同行协议的执行情况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核查。
四、对出口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同行出口协议价,具体包括:
1、对外报价或签订的合同价格低于同行协议价;
2、以好充次,变相降低价格;
3、利用合同条款变相降低价格;
4、不按合同结汇,变相降低价格。
对违反同行协议价行为的认定办法:由监事会在审查有关单据、文件并听取企业申诉后,投票决定该企业是否有违规行为。
(二)其它违规行为
1、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了其它公司的经营。
2违反同行协议的有关决定。
对违规企业的处理办法按《鲜香菇出口协调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调办法经鲜香菇出口协调组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批准后生效,报商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