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云龙25日下午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畜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建议,加强宏观调控,有效防止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
王云龙说,畜牧法公布以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利用审批办法。农业部在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优良种畜登记、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蚕种管理等方面出台了部门规章,制定并公布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同时,在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检测中心建设方面,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投入60多亿元,支持全国动物疫病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国家、省、市、县、乡五级动物防疫体系。
王云龙指出,畜牧法贯彻实施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畜牧业发展中还存在着畜牧业发展支持保护体系不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动物疫病防控任务艰巨、畜牧业生产方式比较落后等问题。
对此,检查组建议,一是建立支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落实畜牧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宏观调控,有效防止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二是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和疫病防控能力建设,加强畜禽养殖基地和畜产品质量认证推广,大力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三是积极推动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促进畜牧业产业化水平,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逐步形成生产、流通、加工等环节的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养殖者的经济利益。四是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力度,建立畜禽遗传资源监测机制。五是处理好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认真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及禁牧休牧轮牧制度,构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长效机制。六是加快配套法规制定,尽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进一步细化畜禽养殖行为规范、畜禽污染防治、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政府对畜牧业投入等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增强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