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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出台内分泌干扰物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2-11-03 阅读:(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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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六月,欧洲委员会在比利时举办的有关内分泌干扰物质的研讨会上,英国布鲁内尔大学研究人员建议,对内分泌干扰物的定义和分类


  六月,欧洲委员会在比利时举办的有关内分泌干扰物质的研讨会上,英国布鲁内尔大学研究人员建议,对内分泌干扰物的定义和分类应该采用证据权重分析方法。所有的证据因子都应该被考虑,并按其权重逐一的进行分析。对内分泌系统具有干扰性将成为阻碍欧盟农化品和杀生剂登记的关键指标。会议还进一步讨论了判断某物质是否具有内分泌特性的标准以及评估办法。

  根据新的欧盟农化品登记法规(1107/2009)和杀生剂法规(528/2012),欧盟委员会必须在2013年12月13日提出具体的内分泌干扰物质的标准和鉴定方法。科学家介绍了一些能提供合适建议的研究进展,包括亚太经合组织(OECD)对五个水平测试的大致框架,以及由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机构(BfR)绘制的决定树。英国和德国监管部门均已经开发出鉴定内分泌干扰物质的方法。

  在OECD的工作框架中,对研究对象第一水平的测试包括现有信息的筛选和优先顺序分级;第二阶段将在体外测试以确定作用机理;第三和第四阶段进行体内测试,分别提供在个体和多人中的测试数据,作用机理和影响程度;最后是测试该物质对整个生物体的影响。但是,欧盟还并未开发和将这些指导原则并入登记规定中,特别是第四和第五阶段的测试。

  科学家还概述了如何运用决定树来评估和鉴定潜在的内分泌干扰物质。第一阶段将评估产生内分泌干扰的证据,观察负面影响和作用机制。第二阶段是评估对人类和野生动物健康的相关性。两个阶段都将筛选出证据,并应用于权重分析法。第三阶段是毒性评估,观察比如效力,毒性,程度,特异性和不可逆性。所有的证据都需要进行考虑,不能孤立的考察,否则将影响判断。教授尤其强调效力不能作为作出判断结论的标准,因为其影响依赖暴露的程度。第四阶段包括最终的决定,进行归类和等级确定。

  新的内分泌干扰物质的评估程序和标准将作为相关农化品和杀生剂法规中涉及原药或产品数据更新的要求。该学者还提出了几点建议,建议将测试方法作为数据要求的一部分,进一步开发对测试数据进行解释的指导文件,并开发因素权重程序,或有必要采用管理措施以推动数据的提供。

  (世界农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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